非法进行原始股交易属于 违法行为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0〕18号)称,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,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并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,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, 属于非法集资。大多数情况下,普通投资者能够买到的“原始股”,根本不能上市,如不能上市,投资者将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。
(二) 无法真正了解公司。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、及时性和可靠性很不够,投资者认购自己不熟悉的公司股权,没有办法判断企业的真实价值,必然会增加投资风险。
(三)无法监控公司资金去向。很多“原始股”转让骗局中,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入股资金后,投资者无法监控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收益信息。公司获得投资后很长时间内再也没有相关的上市信息,导致投资人再也看不到公司实际进行上市的进程和上市的结果。
(四)如涉案企业无法清退或者兑付集资款,投资者将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。
原始股”转让诈骗通常有以下特点:
1、对外宣称公司即将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,且有相关职能部门背书,引诱投资者购买。
2、对外宣传造势,让投资者认为这是一家很有潜力的公司。
3、承诺购买公司原始股,上市后就能获得高额回报。
4、股吹无风险投资,即公司如果无法如期上市,大股东将以高价回购原始股。
5、投资者购买后,仅得到一张有法律保障的股权证,工商部门可能查不到自己的股东信息。
(二)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尽量避免上当受骗:
1、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。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,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。凡是投资者遇到“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”应避而远之。
2、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。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,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,并不为市场所熟知,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,其来电、信函、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。
3、投资者要详细了解所投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。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、销售税金、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。对于投资者而言,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发展前景,所持有的的原始股就没有价值,投资也不具备获取回报的基础。
4、正规的企业募集资金时,一定会对原公司进行评估和审计,同时向新股东出具允许新股东入股的决议。 新股东一旦决定入股,公司的章程中必须出现新股东的名字,并在工商管理局备案。如果查不到,则存在欺骗的可能性,在法律上投资入股的身份有可能不被认可,投资人的身份也有可能不受法律法规保护。
对企业和个人参与“原始股”集资活动,风险自负,损失自担,政府不买单。请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,抵制高息集资诱惑,理性选择投资渠道,提高自身法律意识,树立正确理财观念, 自觉抵制和防范以“原始股”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,警惕非法集资陷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