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新疆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,当事人刘瑾,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职于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,先后任财务经理、客户经理职务。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,刘瑾就职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,为证券经纪人。
谭某秀于2009年12月21日在湘财证券库尔勒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,自上述账户开立之后,该账户中的股票买卖均由刘瑾实际操作。
新疆证监局指出,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,交易沪市股票135只,累计买入金额1920.56万元,卖出金额1799.90万元,盈利-122.82万元;交易深市股票162只,累计买入金额1815.36万元,卖出金额1719.13万元,盈利 -77.51万元。以上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,盈利-200.34万元(已扣除佣金税费)。
新疆证监局指出,以上事实,有相关劳动合同、执业证书、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、涉案人员询问笔录、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刘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四十条之一款的规定,涉嫌构成《证券法》之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之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拟作出如下处罚:对刘瑾处以3万元罚款。